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哪些情况应该停发两项补贴?
违规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有什么后果?
一文读懂。
1、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
2、哪些情况应该停发两项补贴?
答: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
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3、对违规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配合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生存验证工作。
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机关主动告知户籍地变更、残疾等级变更、低保享受状况变更、监狱服刑、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残疾人死亡等应当告知的情形。
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来源:综合吉林省民政厅网站